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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以旧换新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August 18, 2009 | tags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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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试点省市财政负担20%。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试点省市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预拨到试点省市财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 试点省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四十四条 试点省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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