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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以旧换新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August 22, 2009 | tags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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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八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
 

 

  第十九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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